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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53456 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業於 103 年 4 月 25 日修正發布,修正後內容如附件。
三、前開準則第 10 條之修正,係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使學校採行更積極之作為,亦即把握預警及輔導之第一時間處理之重要性,善用教務、學務及輔導等處室資源,並與學生家長保持適度聯繫,以及時提供協助,縮短學生學習落差;而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學校教師亦應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習問題之診斷,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補考機制。
四、另有關準則第 9 條第 2 項,為避免因公布班或校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教育部再次重申,基於維護學生權益,「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至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可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其子女之相關資訊,惟相關申請作業請朝簡化便民之原則規劃辦理,其申請所需檢附資料,由各校自行訂定。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內容請參閱相關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