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申請人子女並無固定工作,惟家中開設公司,將該名子女加入為股東,因而該名子女 99 年度有股利所得,以該項股利所得並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同意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