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 貴校 101 年 10 月 29 日字第 1010156457 號函。 二、有關學生進行校外服務學習,請務必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並確保學生安全無虞。 三、列入旨揭一覽表之機構適用於臺南市所有國民中學學生,請各校轉知家長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