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標題,原「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停止繼續適用。
2.「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 100 年 12 月 6 日以南市教中字第 1000942902 號函頒下達,該規定與「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具重複規範情事,為俾利改制後臺南市之適用,爰停止繼續適用「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3.請參閱相關檔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