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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1 年 12 月 3 日府環空字第 1011029013 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規定,使用中之機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 34 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 1 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另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每年應於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檢驗期限內,實施 1 次排氣定期檢驗;如未依規定定檢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處 2,000 元之罰鍰。
三、相關定檢站之地點請逕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低碳環保定檢站(網址:http://epb3.tainan.gov.tw/air/tnweb/news.h
tml )查詢,另亦可利用智慧型手機下載 QR CORD 查詢定檢站位置,請 貴機關同仁多加利用,以查詢鄰近之定檢站,儘速完成所屬車輛之排氣定期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