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修正「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以臺國(一)字第 1010247705B 號令修正發布。
2.學校將依法辦理中輟通報,並請區公所依法執行強迫入學。
3.本作業要點請參考相關檔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