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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訊息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65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除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以利瞭解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三、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構)學校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 1141002人事處函(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pdf
    1) 1141002人事處函(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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