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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辦法」辦理。
二、102學年度申請之重要事項臚列如下:
(一)申請方式及時間:
1、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
2、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分別由法定代理人、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檢具上列資料1式5份,請各校轉
3、申請期程以一學年計。
(二)請設籍學校每學期至少進行1次以上訪視,訪視完畢應
成立訪視小組進行訪視。
(三)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一個
成果報告格式自訂)
三、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訊息請至本市非學校實驗型
四、申請相關表件請參閱相關檔案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