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 2 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2.「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內容請參閱相關檔案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