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1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139471 號函及 103 年 1 月 16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30006876A 號令修正發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如附件)辦理。
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一)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 2 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三)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7 日。
三、校安通報僅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內部通報機制,校安通報事件囿於前述通報時限,校方之通報內容為針對知悉、疑似即實施通報,內容可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因此不宜提供作為案件調查之依據或佐證資料。
四、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依通報時限實施初報,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實施續報,俟事件處置完成後實施結報,以利本局及教育部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