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5 年 4 月 8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人字第 10533281300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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