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 108 年應接受定期一般健康檢查教職員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1 條暨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自 103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後,本校教職員,皆已納入該法所定義「勞工」及「工作(或作業)場所」之適用範圍。本校依照前項法令,爰於 108 年首次對於專任在職員工全面實施辦理一般健康檢查。復依下列法定勞工年齡及健康檢查週期規律。
(一)年滿 65 歲者,每年檢查 1 次。
(二)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檢查 1 次。
(三)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檢查 1 次。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108 年 1 月 23 日;上午 8 : 00 至 9 : 30本校中正堂。
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所列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四、本次健康檢查業務係委託『霖園醫院』辦理,屆時,敬請同仁攜帶身分證,準時前往報到及接受健康檢查。
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6 項及第 46 條分別明定,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者,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下罰鍰。
六、費 用:免費 (由本校人事經費支應 ),自費項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