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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秀菊 - 人事室 | 2016-02-17 | 點閱數: 1125

各位同仁: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表格已套印好,如欲申請之同仁,請於 105 年 2 月 25 日前備妥所需證件向人事辦理。申請人請填寫申請表及繳驗相關證件,並請先詳閱下列規定;簽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且無違反下列規定之虛偽欺矇冒領情事,否則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一、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

        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且自註冊之日起,溯前推算 6 個月之每月工作平均所得(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目前為 20,008 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國中、國小),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但行政院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實施前,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規定修業年限,繼續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