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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書記 - 總務處 | 2021-04-12 | 點閱數: 950

說明:
一、鑒於近期發生重大公共工程工安事故,請各機關就所屬公共工程加強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勞動部 110 年 2 月 17 日修正「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另含解說手冊),可依該指引內容於源頭如工程設計、施工規劃等階段實施施工風險評估。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6 年 8 月 28 日修正「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規劃設計時,據以量化並核實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三)勞動部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規定機關、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等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請工程主辦機關據以納入契約落實執行。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附錄 2 工地管理載有工地負責人、人員及機具管制、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及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等規定,且廠商每日施工前應辦理勤前教育、危害告知、勞工保險資料、教育訓練紀錄及個人防護具等檢查事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未辦理或無合格勞保資料者,不得使勞工進入工地,以建立每日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及確認機制。
(五)個案工程執行過程除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外,可參考勞動部「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內容,就墜落、成電、倒塌、崩塌、火災、爆炸、中毒、缺氧等常見職災類型,加強相關防護措施及管理作為。
(六)請檢視工程影響範圍(工區內、外)之各項安全危害因子,並予消除或嚴加管控,以避免發生事故。

二、另公共工程職業安全管理,除透過相關法規加以規範外,仍須各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落實督導與執行,強化工安危機意識,以確保工地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