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 2 週,有關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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