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該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
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
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
「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並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以客會文字第 1086102266 號函知在案(諒達)。
二、因應春節連假及各級學校寒假,為讓第一線積極推動客語教學者及學校行政作業有更充裕時間準備申請,
爰旨揭 2 項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 109 年 2 月 15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旨揭計畫申請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
請以掛號寄送並附上申請資料電子檔,另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
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