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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鄭淑文 - 校務公告 | 2023-03-24 | 點閱數: 437

臺南市官田區嘉南國小 111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112.3.15  111學年度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

  • 一、依據:
  • (一)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 (二)臺南市 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 二、目的:
  •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之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之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 三、辦理單位:本校教導處
  • 四、給獎對象:本校 111 學年度畢業生。
  • 五、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 六、給獎名額及資格:
  • (一)本學年度畢業班 1 班,名額 2 人。
  • (二)市長獎獎項及名額,由學校於不超過上限自行調整並公告之。
  • (三)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學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
  •     給獎。
  • 七、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
  •     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108 年 8 月 1 日後入學且就讀特殊類型班級學生,申請畢業生市長獎時,其
  •     學習領域總成績採計部定課程之學習領域、特殊才能專長領域,與校訂課程之特殊需求領域等 3 項成績。
  • (一)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領域學習課程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及「臺
  •     南市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 (二)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 (三)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四)市長藝術獎:在藝術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五)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六)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七)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 (八)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        (1) 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分,第6 名可得 1 分,
  •           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        (2) 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        (3) 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        (4) 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        (5) 團體獎部分依第 1 目至第 3 目折半給分。
  •     2.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        (1) 依第七點第八項第一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        (2) 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 1 目折半給分。
  • (九)得獎名次非以第七點第八項第一款第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學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
  •       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 (十)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學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 八、其他:
  • (一)評選過程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以作為遇爭議事件之依據。
  • (二)學校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六年級班級導師)及各處室主任。
  • (三) 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親等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
  •         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 九、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提供,獎品得由學校自行購買,費用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 十、本計畫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µ得獎名次對照表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特優

     

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佳作

   

金牌

銀牌

銅牌

佳作

   

 

 

 

 

 

 

備註: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 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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