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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松志 - 校務公告 | 2023-04-28 | 點閱數: 51

一、推薦內容需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受表揚之事蹟)。
(二)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時序詳列顯著事蹟。
(四)推薦單位之評語與印信。
(五)完整佐證資料。
二、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三、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 http ://http://www.edu.tw/認識教育部/教育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布告欄下載。
四、推薦參加本( 112 )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案件,請於 112 年 6 月 9 日前送教導處,以便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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