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辦理 109 年第 15 屆教育奉獻獎選拔事宜,請各單位於 109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前踴躍推薦,逾期不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3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193135 號函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 3 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三)第 4 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提報 5 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 6 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 7 點之 1 :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並於旨揭期限前寄達下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至教育局初審:
(一)109 年第 15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請於名冊註明優先順序)(附件 2 ) 1 份。
(二)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含佐證資料(請詳閱填表說明,依規定填寫,須簽章)(附件 3 ) 1 份。
(三)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3MB 至 5MB ) 1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