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松志 - 校務公告 | 2024-04-22 | 點閱數: 68

一、推薦參加本( 113 )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案件,請於 113 年 6 月 17 日前,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送教導處彙整。

二、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需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受表揚之事蹟)。

(二)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時序詳列顯著事蹟。

(四)推薦單位之評語與印信。

(五)完整佐證資料。

三、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四、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 http ://http://www.edu.tw/

:::

空氣品質監測網

站內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