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薦參加本( 113 )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案件,請於 113 年 6 月 17 日前,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送教導處彙整。
二、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需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受表揚之事蹟)。
(二)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時序詳列顯著事蹟。
(四)推薦單位之評語與印信。
(五)完整佐證資料。
三、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四、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 http ://http://www.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