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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佩娜 - 校務公告 | 2026-02-06 | 點閱數: 91

一 、 招生資格: 
(一) 招生年齡: 1.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 
(1) 5 足歲: 109 年 9 月 2 日至 110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 4 足歲: 110 年 9 月 2 日至 111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3) 3 足歲: 111 年 9 月 2 日至 112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 一般入園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1. 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幼兒。 
2. 原住民籍幼兒(不限設籍)。 
3. 居住本市之外國籍幼兒(父母與幼兒皆須持有居留證)。 
4. 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幼兒園應於第 2 次招生登記作業結束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
之。 
(三) 優先入園資格:幼兒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列為優先入園對象,依所定順序優先入園就讀幼兒 
園【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孫子女,如有缺額再依下列順序招收】 
1. 第一優先: 
(1) 經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暫緩入學幼兒)。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 
明文件者<持當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跨階段就學安置結果報到單>。 
(2) 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含本市認定之原住民族)、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2. 第二優先:【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僅適用第二優先第四項】 
(1) 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之幼兒。 
(2)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該校懷孕學生之子女)。 
(3)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 
(4) 當學年度仍在園幼兒之兄弟姊妹(不包括前學年度畢業生之兄弟姊妹)。 
(5)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6) 家有兄姊已就讀該校(園)之幼兒。 
(7) 現役軍人之子女。 
3. 第三優先:優先學校學區為:官田區:大崎里,烏山頭里;六甲區 :七甲里 1 鄰。依設籍先後錄取(戶口名簿 記事欄位需有登載設籍日期,若未登載設籍日期則以登記當日登錄為設籍日 期),若設籍時間相同者,以電腦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二、其他招生細節,詳閱附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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