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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耿碩 - 校務公告 | 2020-03-10 | 點閱數: 342

一、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服務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五)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二、相關申請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至網站(http://sab.tainan.gov.tw/)下載,如欲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請至網站(http://sab.tainan.gov.tw/),點選身心障礙者福利-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下載「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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