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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紹元 - 校務公告 | 2021-02-19 | 點閱數: 248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9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本案係為配合教育部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

  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

  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

  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

三、認證獎勵方式:

 (一)校(園)長、教師:

  1、閩南語通過專業級認證( C2 等級);客語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

    原住民語通過中高級、高級、優級(薪傳級)認證,嘉獎 2 次。

  2、閩南語通過中高級或高級認證( B2 或 C1 等級);

    客語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中級認證,嘉獎 1 次。

 (二)國中學生:

  1、閩南語通過 B2 級以上(中高級);客家語通過中級以上認證;

    原住民族語通過族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嘉獎 2 次。

  2、閩南語通過 A2 級以上(初級);客家語通過初級認證;

    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者,嘉獎 1 次。

 (三)國小學生:臺語通過 A1 級(基礎級)以上;客家語通過初級以上;

  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四)上開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

   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

   任職本市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

   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前,已通過較高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

   於任職本市所屬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園)長、

   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時,通過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之本土語言認證者,不予敘獎。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旨揭計畫敘獎者,校(園)長填具獎勵申請表

  (詳見奬勵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文到 2 週內,函報本局,統一辦理敘獎。

 (二)現職教師,請檢附認證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由各校(園)本權責予以敘獎。

 (三)符合上開計畫敘獎資格之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

   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四)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

   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學生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另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

   教師部分填具語言能力認證合格獎勵清冊

  (詳見奬勵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學生部分造具學生認證獎勵清冊(詳見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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