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本規則第 10 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 二、旨揭規則第 10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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