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 6 月 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064182號函、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辦理。
二、幼兒身分屬性確認依據
(一)本補助由家長向幼兒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後,家長檢據此證明交由幼兒就讀園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園所依限於系統造冊向本局特幼科請領補助款。
(二)本補助所稱「中低收入戶證明」僅認可區公所開立之104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其他證明因審核標準不同,不予認可
三、補助標準: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但就讀之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本補助不得與他項幼教補助重複請領。
四、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104年度)+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 104 年 7 月 15 日後)戶籍謄本正本+幼童繳費收據(正、影本皆可)。
請符合申請補助之幼兒家長,於104 年 10 月 2 日前主動向園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