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配合辦理事項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5 年 1 月 28 日內授移字第 1050960682 號函辦理。
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依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104 年 8 月 4 日第 1 次會議決議,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基金名稱為「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且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業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及來臺需求修正補助用途,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獲行政院以院授主基法字第 1040200978A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三、檢附前揭函影本 1 份,本基金諮詢電話: 02-2388-9393 分
機 2591 至 2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