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臺南市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實施計畫
一、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及「臺南市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 105年度執行計畫」辦理。
二、目的:
為加強照顧遷居都市原住民家庭兒童學前教育需求,使其獲得良好教育及照顧,特定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
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年滿三足歲者)至未滿五歲,就讀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者。
四、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之補助對象其年齡區分如下:
五、主辦單位:本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六、受理申請單位:本市公、私立幼兒園
七、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補助就讀費用最高新臺幣 8,500元。
(二)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補助就讀費用最高新臺幣 10,000元。
(三)注意事項:
1.本次為辦理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補助作業,本計畫係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與教育部、內政部之補助,採擇一(優)方式申請,不得重覆或申請補助差額,各公、私立幼兒園請依「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篩選符合之原住民幼兒,並協助從優申請。
2.3-4歲公立幼兒園原住民幼兒,依「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免學費教育計畫」已免收學費者,可依本計畫再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於未超出實際繳費額度內,檢附相關單據,由本府覈實補助,最高以 8,500元為上限。
八、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 105年 10月 31 日止。
(二)申請方式:
1.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所定時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2.公、私立幼兒園於審查其資格無誤後,請自即日起至 10月 31日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原民會補助專區」登打申請統一繕造名冊,並附繳費收據及幼兒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本計畫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之;如係特
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四)申請應附文件:
1.幼生管理系統產出之請領清冊正本 1份(需經申請人或家長核章)。
2.幼兒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與正本相符)。
3.私立幼兒園領據、郵局(銀行)存摺正面影印本 1 份(附件一)。
4.該學期註冊、月費收據正本或影本(須註記與正本相符)(附件二)。
5.公立幼兒園請依市府委託代辦經費方式申請補助(如附件三範例)。
(五)各幼兒園應於期限內,檢附上述文件送府辦理。
九、補助款撥付方式:
本項補助款預計 12月下旬由市府核撥款至各幼兒園後,由各幼兒園轉發,各幼兒園請將家長簽領清冊建檔留存並妥為保管,以備市府查核。
十、幼兒因故離園或於學期中途入園者,以實際費用補助(總額不得多於實際
繳費之額度)。
十一、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補
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