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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幼兒園 | 2014-07-15 | 點閱數: 883

ㄧ、依據教育部1037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1466號函辦理。

二、幼稚教育法業奉 總統103618日華總ㄧ義字第10300093741號令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