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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6 | 點閱數: 595
  1.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6 年 3 月 2 日府人給字第 1060190362 號函辦理。
  2. 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銓敘部 105 年 8 月 31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35823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3. 檢附相關影本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