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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訪客 - 學務處 | 2017-03-17 | 點閱數: 37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23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60025517 號函暨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二、為符合法令規定並確保本市所屬學校均可取得認證以順利推動環境教育,爰請各校校長或指定相關人員取得「教育部或環保署環教教育人員認證證書」。
三、研習對象:
(一)請本市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明書(24 小時)」校長(含候用校長),務必參加,校長採優先錄取。
(二)學校指定人員 106 年度有退休或調校情形者,請務必派員(請遴派符合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連續 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之人員,建議以「學務主任」或「教務主任」擔任為原則,亦可指定具環境教育熱忱或專業之專任教師擔任)參加。
(三)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 1 年或累計 2 年以上。
(四)請各校自行確認校內人員是否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24 小時研習證書」,若無請務必派員參與。
四、研習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 106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至 7 月 5 日(星期三)。
(二)地點:本市億載國小 4 樓視廳教室。
五、報名說明:
(一)旨揭研習錄取人數以 200 人為限,額滿為止。
(二)時間:即日起至 106 年 6 月 14 日前,請逕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報名( http://www4.inservice.edu.tw ),課程代碼 197604 。
(三)私校或外縣市人員者,請逕洽本案承辦人蔡小姐(電話: 06-6356638)。
六、請於研習期間備妥相關送件申請資料,課程結束前請受訓人員繳交申請認證資料,俾利後續認證之申請。
七、其它注意事項:
(一)全程參與者本局方核發「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之 24 小時研習時數認定,未全程參與者將不授予 24 小時研習證明。
(二)已有取得「環境教育 24 小時認證研習時數」者,亦請勿報名並請儘速申請後續認證事宜。
(三)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明書(24 小時)」校長,因故若無法參加本市辦理場次時,請務必擇其他縣市場次於今年度完成參訓及認證申請。
八、檢附 106 年度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計畫及尚未具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學校名單(含 106 年及 107 年證書到期)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