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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28 | 點閱數: 480
  1.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4 月 28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60434959 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41625 號函辦理。
  2. 大專校院教師如因開設課程需要,擬由該校聘請具有該校碩、博士班學生身分之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係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所定兼職機關(構)範圍「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至該職務是否符合該原則第 4 點第 1 項所定「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則由兼職教師服務學校秉權責審認之;爰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如具有大專校院所定課程教學助理之資格,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報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兼任大學開設課程之教學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