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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學務處 | 2017-06-06 | 點閱數: 677

認識兩公約

 

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 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可稱「B 公約」,以作為全世界遵循之人權規範。

二、「兩公約」由來.

「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領域上有崇高的地位,但僅是一份宣言,形式上沒有直接法律的拘束力,而兩公約是聯合國為了落實 1948 年之「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所要求的權利範圍是相同的,只是做更細部的規範,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是聯合國在 1966 年 12 月 16 日經由大會第 2200 號決議通過。因為當時在國際上要同時達成世界人權宣言內容所包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保障有其難度,例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會偏向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共產主義國家則關注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為解決當時可能無法達成建立一份共識的人權規範,於是撰寫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以,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這三份文件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此乃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基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 1976 年 3 月 23 日生效,迄今(2012 年 5 月)共有 167 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 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迄今(2012 年 5 月)共有 160 個締約國。從目前成為締約會員國的數目來看,公約的起草過程中,因為自由權與社會權的權利保障的理念不同而分為二公約,目前卻已逐漸在國際上廣為多數國家接受(二者締約國數差距不大),二公約均成為普世的人權範疇。

三、我國兩公約之批准過程

國際公約之生效,通常必須經歷三道程序,亦即簽署、批准、以及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我國在 1967 年 10 月 5 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是在當年威權時代除了做完簽署的國際公關之後並未有相關作為。 1971 年臺灣退出聯合國之後,致四十二年來皆未批准,更為政府和社會所遺忘。九十年代後期才由民間人權組織開始推動要求完成相關程序。幾經波折終於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法院三讀全文通過了兩項國際公約,更重要的是,立法院於兩公約之外,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施行法內容明訂兩公約送或不送到聯合國存放都有國內法的效力,以解決目前無法存放於聯合國之現實問題;優先編定落實的經費預算;各級政府機關並應於兩年內檢討法令措施,必須完成修法或改進等等。其中,施行法亦明文要求,依兩公約之規定,定期針對施行成效,建立國家人權報告制度。目前,除官方完成首次人權報告外,國內民間人權組織如台灣人權促進會已完成 2011 年台灣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進行對於政府落實兩公約之監督。

最後,人權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讓人類符合理性與公平正義,進而尊重人權、保障人權都需要透過教育才能真正深化人權的概念,實踐人權兩公約之人權保障精神,教育工作者責無旁貸。

 

資料來源:新北市立安溪國民中學邱麟媛老師 | 2012-11-30 | 作者:邱麟媛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