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教育局144105號公告說明之第五項,英語代理(課)教師甄選時除依簡章說明三資格順序公開甄選外,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參教育部103年10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08934號函)
(一)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三)聽、說、讀、寫皆達到CEF架構B2(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93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四)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五)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二、請報考者檢附以上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