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18346 號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三)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方。
(四)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燭光( LUX )。
(五)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 ,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六)下課時間,學生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
(七)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
四、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之相
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