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03學年度第1學期(103年7-12月)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滿2-4歲之幼兒,就讀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103)年度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
(三)98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之幼兒。
二、申請人請備齊以下資料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四)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家庭寄養合約書影本。
(五)103學年度第1學期就讀園所開立之(7-12月)繳費收據;繳費收據需列出繳費明細,如為影本需蓋證明章。
(六)印領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