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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幼兒園 | 2015-01-29 | 點閱數: 726

一、本市 104年度教保研習預定辦理場次表如附件 1(按課程排序)、附件 2(按時間排序)。

 

二、旨揭研習預定辦理場次表之日期、地點供參,請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開設課程之日期地點為準,另請承辦單位至遲於研習前一個月逕自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開設研習課程(辦理學前特教研習者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開課),本局不另公告。

 

三、報名研習請注意:

(一)報名前請務必詳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研習課程介紹、臺南市教保服務人員參與研習注意事項(附件 3)

(二)報名方式:線上報名,一律不接受現場報名與旁聽,報名後發現不克參加時,應於報名期限內自行至網站取消報名;另參加研習僅限本人參加,勿帶子女或親友參與研習。

(三)錄取原則:報名人數超過錄取名額,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一園一人為原則;若再有缺額,第二順位錄取原則:依序擇核定教保人員數 11人(含)以上之幼兒園,若報名人數不足錄取名額,則彈性調整(部分特定優先對象,請依計畫說明為主)

(四)能報名研習不代表已經錄取,請自行上網查詢是否審核通過。

(五)凡缺席超過研習時數1/5 者或忘記簽到退者,皆不核予研習時數。

(六)為避免名額占缺,同時段 2場以上之研習,請擇一報名

(七)有關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研習,參加進階課程之研習人員,須參加過 102-104年度本局辦理「1-3 初階課程:課綱與統整性課程規劃」,使得參加進階課程。

(八)有關學前特教研習,請逕自上「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報名(附件 1 、 2 備註一欄皆有註明),網址: http://www.set.edu.tw/

 

四、有關「基本救命術訓練」與「安全教育」研習:

(一)依幼照法第 32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爰此,請各園自行檢視並應請已超過二年期限或 103年度未參加者,優先報名基本救命術訓練或安全教育研習。

(二)基本救命術訓練研習場次,全程參與者核予「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電子研習時數 8小時,本局不另發紙本證明。

 

五、有關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核計原則:

(一)依幼照法第 15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18小時以上,其所稱每年,指該年之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 1 個月者,不予計入。

(二)每個月的 15「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會傳送研習名稱前標註[教保專業]、 [基本訓練]、[安全教育]、[安全訓練]之屬性標籤之研習時數至「全國教保資訊填報系統」,貴園可自行上填報系統查看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實際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三)個人檢視方式:教師個人帳號登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個人研習紀錄,請自行計算 104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所參與的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是否達標(請注意研習名稱前須有下列標籤之一者,「全國教保資訊填報系統」才會採計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教保專業]、 [基本訓練]、[安全教育]、[安全訓練])。

 

 

六、檢附 104年度教保研習預定辦理場次表、臺南市教保服務人員參與研習注意事項(均如附件),或至臺南市教保輔導團網站(本局特幼科→專題網站→點選臺南市教保輔導團→教保研習專區)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necetainan/下載旨揭研習預定辦理場次表、研習計畫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