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各校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其到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辦理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相關事項為限。
(二)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予慰勞假。
(三)前款慰勞假應於寒暑假實施,且不給予慰勞假補助費;慰勞假未休畢者,不予保留,亦不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