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專字第 1121003333 號
主旨:本市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寒、暑假期 間核給公假自主進修、備課等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確保代理教師權益,本市在核實給薪的原則下,所屬學 校及幼兒園自 112 年 2 月 21 日起得核給代理教師全學年聘 期。
二、教師為專業工作者,需持續在職進修成長以支持學生有效 學習。爰為鼓勵代理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主動規劃可促進專 業能力與教學表現之活動,允宜提供代理教師自主規劃個 人進修與教學準備有關活動所需時間。
三、緣上,本市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自 即日起,寒暑假期間除依規定核給慰勞假外,另於暑假核 給 10 日,寒假核給 5 日公假進行自主進修、備課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