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113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8 日部退五字第 11356573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旨揭修正規定,係適度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並就受傷慰問金進行部分簡化整併及區分,以發揮實質照護公務人員精神,並周延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