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及延長修業年限實施原則 (草案)
ㄧ、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國民小學,或各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幼兒園及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三、申請時間:配合本市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跨教育階段安置工作時程辦理。
四、學生暫緩入學或延長修業年限,應以不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並不增加學校班級數、教師數為原則。
五、申請資格:
1.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2.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致不適合升學下一教育階段學習者。
3.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暫緩入學或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教育學習者。
六、應備資料:
1.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暫緩入學或延長修業申請表一份。
2.園所或校方與學生家長共同討論並擬定未來一年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3.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4.學生現況與能力分析綜合評估報告及相關教學輔導紀錄。
5.各項課業學習情形紀錄。
6.其他相關資料。
八、經核准暫緩入學或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應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班級,提供行政支援並協助落實學生輔導計畫並追蹤其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