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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0-03-30 | 點閱數: 443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9 年 3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9002944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支薪事宜說明如下: (一)109 年 3 月 19 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 (二)非屬前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0-03-25 | 點閱數: 427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維護師生安全健康,公立各級學校 於旨述期間如遇學生寒暑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應比 照旨揭規定辦理;私立學校部分,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秉權責比照建立相關規範。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0-03-19 | 點閱數: 48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20794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 1 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1 級外,並給與 1 個月薪給總額之 1 次獎金:……(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另查教育部 98 年 1 月 9 日台人(二)字第 0970263868 號函略以:「……本部 88 年 6 月 28 日台(88)人(二)字第 88069360 號函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0-03-17 | 點閱數: 328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84 號函及本府 109 年 2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090274951 號函諒達。 二、各機關應依前項函示確實規劃應變措施,並視疫情變化及實際需要啟動執行。 三、另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09 年 3 月 14 日,將全球未列旅遊疫情建議之國家均提升至第一級,返國入境後應落實 14 天自主健康管理,除因公出國者外,其請假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又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除非必要,應避免出國。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0-03-16 | 點閱數: 29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 3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60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鑑於國際間 COVID-19 (武漢肺炎)疫情日益嚴峻,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疫情為全球大流行,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請各類人員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是以,自本年 3 月 13 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其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0-03-16 | 點閱數: 272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17003 號函副本暨本局 107 年 3 月 7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70124484 號函(諒達)賡續辦理。 二、重申教師調用本局服務期間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 (一)有返校授課者: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第 6 款規定,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無返校授課者:應出具相關教學證明(如研習講師)或有返校協助教學活動事務證明,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另教師調用本局服務期間擔任課程督學,因調用期間持續於教育現場從事課程與教學、輔導相關工作,依教育部函釋得認定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公告 人事主任曾素珍 - 人事處 | 2020-03-12 | 點閱數: 273
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於當年度規定時間內(109 年 3 月 31 日)提交本申請書,逾時視同無申請介聘甄選之需求,並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始得參加市內介聘(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服兵役、進修、育嬰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另參加他縣市介聘依據「109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甄錄取之新進教師實際服務須滿三年始得參加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非屬教育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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