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於當年度規定時間內(109 年 3 月 31 日)提交本申請書,逾時視同無申請介聘甄選之需求,並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始得參加市內介聘(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服兵役、進修、育嬰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另參加他縣市介聘依據「109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本市國小暨幼兒園教甄錄取之新進教師實際服務須滿三年始得參加市內介聘及他縣市介聘﹞。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非屬教育部所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處理程序中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