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18355A 號函及教育部 112 年 3 月 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18356 號函辦理及 112 年 3 月 10 日南市教特(三)1120238998A 號函辦理。
二、各校(園)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遴選會議紀錄及優良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優良特教人員資績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以光碟形式連同上述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請於 112 年 3 月 25 日 (星期六)前寄(送)達承辦學校(郵戳為憑)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輔導室收, 709 台南市安南區梅花里 17 鄰安中路一段 703 巷 80 號,並於信封封面註明「112 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並請以 A4 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送件後請務必與承辦學校輔導主任電話確認(06-2460334 分機 808)。
三、檢附本市「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如附件)1 份。
四、受推薦人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班級中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特教助理人員、專業團隊人員及學校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五、凡曾接受「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六、原公告 214466 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