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112 年 3 月 20 日府教學字第 1120046966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教師如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旨揭事項。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