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4 月 24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23022755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教師如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學校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旨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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