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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 教導處 | 2024-03-26 | 點閱數: 9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及 113 年 3 月 20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130342234A 號函辦理。

二、各校(教保服務機構)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推薦確認單及卓越特殊教育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卓越特殊教育人員資績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或隨身碟,以光碟或隨身碟形式連同上述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於 11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前寄(送)達承辦學校(郵戳為憑)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輔導室收, 709 臺南市安南區梅花里 17 鄰安中路一段 703 巷 80 號,並於信封封面註明「113 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紙本核章資料請以 A4 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送件後請務必與承辦學校輔導主任電話確認( 06-2460334 分機 1808 )。 

三、檢附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如附件)1 份。

四、受推薦人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中、國小與教保服務機構之合格特殊教育或執行融合教育教師、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五、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六、本局公告 234604 號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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