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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 教導處 | 2024-03-27 | 點閱數: 92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3 月 22 日桃教中字第 1130026452 號(如附件)辦理。

二、貴校教師如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旨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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