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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夏日樂學計畫|方案一|本土語文活動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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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 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 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 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 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 效。 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 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四、本部 86 年 10 月 24 日台(86) 人(一)字第 86106342 號函及本 部歷年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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