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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冠偉 - 人事&會計室 | 2019-09-06 | 點閱數: 585

一、依據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通過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前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三、依說明二之第 2 、 3 、 5 項規定,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之總數經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議決設委員 17 人,爰其未兼行政職務教師須 5 人以上,另任一性別委員須 6 人以上,先予敘明。
四、關於 12 位票選委員,業經於 108 年 08 月 14 日起至同年 08 月 30 日止進行線上投票,並依委員須受性別及未兼行政人數限制之規定,經於 108 年 09 月 3 日下午 3 時於人事室進行人工篩選結果如下,票選結果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