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勤休制度宣導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 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
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育局報市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教育局報市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